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屋顶及屋顶覆盖制品外部
对火反应试验方法
Test methods for external exposure of roofs and roof coverings to fire
(ISO 12468-1:2003 External exposure of roofs to fire
—Part 1:Test method,NEQ)
GB/T 30735-2014
2014-06-09发布 2014-10-01实施
屋顶及屋顶覆盖制品外部
对火反应试验方法
Test methods for external exposure of roofs and roof coverings to fire
(ISO 12468-1:2003 External exposure of roofs to fire
—Part 1:Test method,NEQ)
GB/T 30735-2014
2014-06-09发布 2014-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参照ISO 12468-1:2003《屋顶材料外部对火反应 第1部分:试验方法》(英文版)、ENV 1187:2002《屋顶外部对火反应试验方法》编制,与ISO 12468-1:2003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卡渗耐防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苏州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绪斌、赵成刚、葛兆、刘松林、邓小兵、王元光、刘建勇、周全会、王宣程、赵丽、唐志勇。
本标准参照ISO 12468-1:2003《屋顶材料外部对火反应 第1部分:试验方法》(英文版)、ENV 1187:2002《屋顶外部对火反应试验方法》编制,与ISO 12468-1:2003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7)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西卡渗耐防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苏州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建筑材料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华峰普恩聚氨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曾绪斌、赵成刚、葛兆、刘松林、邓小兵、王元光、刘建勇、周全会、王宣程、赵丽、唐志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3种测试屋顶及屋顶覆盖制品外部对火反应的试验方法,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试验条件:
——试验方法A:火源A;
——试验方法B:火源B和风;
——试验方法C:火源C、风和附加辐射热。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屋顶及屋顶覆盖制品包括其绝热层、防潮层或系统的外部对火反应试验。
——试验方法A:火源A;
——试验方法B:火源B和风;
——试验方法C:火源C、风和附加辐射热。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屋顶及屋顶覆盖制品包括其绝热层、防潮层或系统的外部对火反应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 8624-2012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3 术语和定义
GB 8624、GB/T 59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组件 assembly
单一材料或复合材料的制成品,如夹层板。
注:组件可包含空气间隙。
3.2
复合材料 composite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材料组合而成的复合物,如表面有涂层的材料或层压材料。
3.3
连续基材 continuous deck
支撑屋顶覆盖物的基材,相邻基材间的间距不大于0.5mm(具有平整边缘的木板间距不超过5.0mm)。
3.4
损毁材料 damaged material
受热发生燃烧、熔化或其他损坏变化的材料,但不包括变色或熏黑的材料。
3.5
火焰穿透 fire penetration
试验过程中在试样底部由于燃烧出现的任何烧穿、持续火焰或灼烧现象,或者出现燃烧滴落物或微粒从试样上或试样底部脱落。
3.63.1
组件 assembly
单一材料或复合材料的制成品,如夹层板。
注:组件可包含空气间隙。
3.2
复合材料 composite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材料组合而成的复合物,如表面有涂层的材料或层压材料。
3.3
连续基材 continuous deck
支撑屋顶覆盖物的基材,相邻基材间的间距不大于0.5mm(具有平整边缘的木板间距不超过5.0mm)。
3.4
损毁材料 damaged material
受热发生燃烧、熔化或其他损坏变化的材料,但不包括变色或熏黑的材料。
3.5
火焰穿透 fire penetration
试验过程中在试样底部由于燃烧出现的任何烧穿、持续火焰或灼烧现象,或者出现燃烧滴落物或微粒从试样上或试样底部脱落。
受火面 exposed surface
制品与试验的热条件邻近的表面。
3.7
外部火焰传播 external fire spread
在试样受火面上火焰传播的范围。
3.8
内部提毁 internal damage
试样内部每个构造层的材料损毁的范围。
3.9
穿孔 opening
试验过程中,试样上出现的完全穿透且面积大于25mm2的孔或宽度大于2mm缝隙,燃烧掉落物可通过该穿孔掉落。
3.10
屋顶覆盖制品 roof covering
建筑物屋顶基材上的覆盖物,包括绝热层、防潮层及辅助物(胶水、固定件)等。
4 试验设备
4.1 计时器
计时器24h误差应在±5s以内,分辨率1s以内。
4.2 天平
天平量程不小于2kg,精度为±1g。
4.3 风速仪
风速仪精度不低于0.1m/s。
4.4 热通量计
热通量计测试范围0kW/m2〜20 kW/m2,精度不低于5%。
计时器24h误差应在±5s以内,分辨率1s以内。
4.2 天平
天平量程不小于2kg,精度为±1g。
4.3 风速仪
风速仪精度不低于0.1m/s。
4.4 热通量计
热通量计测试范围0kW/m2〜20 kW/m2,精度不低于5%。
4.5 烘箱
烘箱测温范围应不低于200°C,精度±2°C。
4.6 温湿度计
温湿度计精度不低于温度±1°C、相对湿度±5%。
4.7 试样支架
试样支架用于支撑试样,可根据屋顶坡度调节试样角度,并能固定试样。
4.8 校准板
校准板由尺寸为1200mmX2000mmX12mm、密度为900kg/m3±100kg/m3的硅钙板制成,表面应光滑。
4.9 火源A烘箱测温范围应不低于200°C,精度±2°C。
4.6 温湿度计
温湿度计精度不低于温度±1°C、相对湿度±5%。
4.7 试样支架
试样支架用于支撑试样,可根据屋顶坡度调节试样角度,并能固定试样。
4.8 校准板
校准板由尺寸为1200mmX2000mmX12mm、密度为900kg/m3±100kg/m3的硅钙板制成,表面应光滑。
火源A由刨花和金属框构成。将刨花装入金属框,金属框采用直径为3mm的钢丝制成,金属网格尺寸为50mmX50mm。金属框上部和底部敞开,每个角配有1条伸出长度为10mm的支脚。金属框的整体尺寸应为300mmX300mm,深200mm(见图1)。创花由软木材(如云杉、松树或杉木)加工而成,其宽度约2mm,厚度0.2mm〜0.3mm。

4.10 火源B
火源B由两个木块构成。试验木块以标称尺寸40mmX40mmX40mm的榉木制作而成。木块顶面和底面中心,用锯子锯成宽3mm,深为木块高度一半的锯槽,相对面的锯槽应互为直角(见图2)。
火源B由两个木块构成。试验木块以标称尺寸40mmX40mmX40mm的榉木制作而成。木块顶面和底面中心,用锯子锯成宽3mm,深为木块高度一半的锯槽,相对面的锯槽应互为直角(见图2)。

制好的木块在温度为40°C-50°C的条件下放置至少24h,试验时质量应为33g±5g。
4.11 火源C
火源C由两个木垛构成。试验木垛以标称尺寸为19mmX19mmX150mm的榉木木条制作而成。木垛整体尺寸为150mmX150mm、高57mm,共3层,每层由6根木条构成,相邻两层的木条互为直角,木头间以相同的间距通过轻质钢钉固定制作而成(见图3)。
制好的木垛在温度为40°C-50°C的条件下放置至少24h,试验时质量应为550g±50g。
火源C由两个木垛构成。试验木垛以标称尺寸为19mmX19mmX150mm的榉木木条制作而成。木垛整体尺寸为150mmX150mm、高57mm,共3层,每层由6根木条构成,相邻两层的木条互为直角,木头间以相同的间距通过轻质钢钉固定制作而成(见图3)。
制好的木垛在温度为40°C-50°C的条件下放置至少24h,试验时质量应为550g±50g。

4.12 鼓风装置
鼓风装置应能调节风速,并满足7.4.2.2的要求。鼓风装置风管出口的最小尺寸为250mm高,1000mm宽,风管的最小长度为1200mm,应在风管中设置混流片以避免出现空气紊流。
4.13 辐射板
辐射板用于在试样表面提供辐射热,其尺寸为(600±10)mmX(600±10)mm。试验时辐射板应平行于试样表面,且与试样的垂直距离为500mm±10mm。
鼓风装置应能调节风速,并满足7.4.2.2的要求。鼓风装置风管出口的最小尺寸为250mm高,1000mm宽,风管的最小长度为1200mm,应在风管中设置混流片以避免出现空气紊流。
4.13 辐射板
辐射板用于在试样表面提供辐射热,其尺寸为(600±10)mmX(600±10)mm。试验时辐射板应平行于试样表面,且与试样的垂直距离为500mm±10mm。
试验时通入甲烷(或丙烷)与空气的混合气,点燃后在试样表面应能提供满足7.5.2.3规定的热辐射通量。
4.14 点火装置
点火装置由支架和点火器构成。应采用气体燃烧器点燃木块或木垛,点火时木块或木垛应被包围在火焰中。应避免周围气流的影响,在燃烧器上方60mm±5mm处火焰温度应为900°C±50°C。应有相应的支撑架,在点火阶段可将木块或木垛支撑在燃烧器上方60mm±5mm的位置。图4为点火装置示例图。
4.14 点火装置
点火装置由支架和点火器构成。应采用气体燃烧器点燃木块或木垛,点火时木块或木垛应被包围在火焰中。应避免周围气流的影响,在燃烧器上方60mm±5mm处火焰温度应为900°C±50°C。应有相应的支撑架,在点火阶段可将木块或木垛支撑在燃烧器上方60mm±5mm的位置。图4为点火装置示例图。

5 试样
5.1 概述
5.2 试样拼接
5.3 试样边缘
5.3 试样边缘
5.1 概述
对于每个屋顶坡度,按照不同的试验方法应分别至少准备3组尺寸为(2000±10)mmX(1200±10)mm的试样。试样应具有代表性,包括基材、固定方式、材料种类和层数(包括任何保温层、防潮层等)、拼接等。
5.2 试样拼接
5.2.1 拼接要求
试样的拼接应具有制品实际应用的代表性。
5.2.2 试验方法A
试验方法A采用火源A。进行试验时,拼接缝的设置应至少包括以下方式,如图5所示:
a) 在面层上,设置与坡面平行的中心拼接缝,其他任何层(包括保温层)可无拼接缝;
b) 在面层距离金属框下部边缘上方100mm处设置一条与坡面成90°的拼接缝,其他任何层(包括保温层)可无拼接缝;
c) 在保温层中设置一条与坡面平行的中心拼接缝,其他任何层可无拼接缝。
以最差结果作为试验结果。

试样的拼接应具有制品实际应用的代表性。
5.2.2 试验方法A
试验方法A采用火源A。进行试验时,拼接缝的设置应至少包括以下方式,如图5所示:
a) 在面层上,设置与坡面平行的中心拼接缝,其他任何层(包括保温层)可无拼接缝;
b) 在面层距离金属框下部边缘上方100mm处设置一条与坡面成90°的拼接缝,其他任何层(包括保温层)可无拼接缝;
c) 在保温层中设置一条与坡面平行的中心拼接缝,其他任何层可无拼接缝。
以最差结果作为试验结果。

5.2.3 试验方法B和试验方法C
试验方法B采用火源B,试验方法C采用火源C。进行试验时,拼接缝的设置应至少包括以下方式,如图6所示:
a) 在面层上,设置与坡面平行的中心拼接缝,在左木块或木垛正下方设置一条与坡面成90°的拼接缝。若有保温层,在左木块或木垛正下方的保温层上设置与坡面平行的拼接缝,其他层可无拼接缝。
b) 在面层上,右木块或木垛正下方设置一条与坡面平行的拼接缝。若有保温层,在保温层上设置与坡面平行的中心拼接缝,其他层可无拼接缝。
c) 在右木块正下方的保温层上设置一条与坡面垂直和平行的拼接缝,其他层可无拼接缝。以最差结果作为试验结果。
试验方法B采用火源B,试验方法C采用火源C。进行试验时,拼接缝的设置应至少包括以下方式,如图6所示:
a) 在面层上,设置与坡面平行的中心拼接缝,在左木块或木垛正下方设置一条与坡面成90°的拼接缝。若有保温层,在左木块或木垛正下方的保温层上设置与坡面平行的拼接缝,其他层可无拼接缝。
b) 在面层上,右木块或木垛正下方设置一条与坡面平行的拼接缝。若有保温层,在保温层上设置与坡面平行的中心拼接缝,其他层可无拼接缝。
c) 在右木块正下方的保温层上设置一条与坡面垂直和平行的拼接缝,其他层可无拼接缝。以最差结果作为试验结果。

5.3 试样边缘
试样边缘可不做特别处理,若采取了相关保护措施,应确保所采取的措施不影响制品的燃烧性能。
6 标准基材
6.1 概述
当测试制品为屋顶覆盖制品时,应将其安装在实际使用的基材上进行试验,若未能提供相应基材,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选择下述基材。
6.2 木质刨花板基材
若屋顶覆盖制品实际应用时安装在可燃的连续基材上,则应采用木质刨花板作为基材。
木质刨花板由木屑颗粒通过聚合物黏合剂黏结制作而成,当用于基材时,木质刨花板可由宽250mm、最小厚度13mm±1mm的板材拼接制成,其密度680kg/m3±50kg/m3,燃烧性能为GB 8624—2012中B2级。
铺设时板材应平行于屋檐边缘紧密拼接,确保板材间的缝隙不超过0.5mm。当制品实际应用为非连续基材时,则木质刨花板间的间距应为5mm±0.5mm,应用范围可涵盖连续基材。
6.3 金属基材
若屋顶覆盖制品实际应用时安装在金属型材上,则应采用截面为梯形的金属型材。金属基材由铝板或钢板制成,其等腰梯形截面的上边宽度约为30mm,斜边长度约为40mm,梯形金属基材应与屋檐平行铺设,使用时侧面应敞开。
6.4 不燃基材
若屋顶覆盖制品实际应用时安装在连续的不燃基材上,则应采用增强硅酸钙板作为基材。硅酸钙板厚度为12mm±2mm、干态密度应为900kg/m3±100kg/m3。若实际应用基材为非连续基材,则试样支撑件的间距应根据生产商的要求选用特定应用时的最大允许距离,但不超过试样的尺寸。
当测试制品为屋顶覆盖制品时,应将其安装在实际使用的基材上进行试验,若未能提供相应基材,可根据实际应用情况选择下述基材。
6.2 木质刨花板基材
若屋顶覆盖制品实际应用时安装在可燃的连续基材上,则应采用木质刨花板作为基材。
木质刨花板由木屑颗粒通过聚合物黏合剂黏结制作而成,当用于基材时,木质刨花板可由宽250mm、最小厚度13mm±1mm的板材拼接制成,其密度680kg/m3±50kg/m3,燃烧性能为GB 8624—2012中B2级。
铺设时板材应平行于屋檐边缘紧密拼接,确保板材间的缝隙不超过0.5mm。当制品实际应用为非连续基材时,则木质刨花板间的间距应为5mm±0.5mm,应用范围可涵盖连续基材。
6.3 金属基材
若屋顶覆盖制品实际应用时安装在金属型材上,则应采用截面为梯形的金属型材。金属基材由铝板或钢板制成,其等腰梯形截面的上边宽度约为30mm,斜边长度约为40mm,梯形金属基材应与屋檐平行铺设,使用时侧面应敞开。
6.4 不燃基材
若屋顶覆盖制品实际应用时安装在连续的不燃基材上,则应采用增强硅酸钙板作为基材。硅酸钙板厚度为12mm±2mm、干态密度应为900kg/m3±100kg/m3。若实际应用基材为非连续基材,则试样支撑件的间距应根据生产商的要求选用特定应用时的最大允许距离,但不超过试样的尺寸。
7 试验
7.1 试验环境
7.2 状态调节
7.3 试验方法A
7.4 试验方法B
7.5 试验方法C
7.6 试验结束
7.7 试验后的检查
7.2 状态调节
7.3 试验方法A
7.4 试验方法B
7.5 试验方法C
7.6 试验结束
7.7 试验后的检查
7.1 试验环境
试验应在无气流影响的环境中进行,试样底端高于地板750mm±250mm。试验前,试验室环境温度应为20°C±15°C。试样上方可安装集烟罩及排烟装置,但应避免产生较大气流影响试验结果。
7.2 状态调节
试验前将试样放置于温度为23°C±2°C、相对湿度50%±5%的环境条件下至少72h或直到试样质量恒定(试样间隔24h两次连续称量,其质量偏差不超过试样质量的0.1%)。也可采取其他措施,只要不改变制品的性能,允许采用加速调节使试样含水量达到平衡。
7.3 试验方法A
7.3.1 试验条件(屋顶坡度)
试验前,按试验坡度调整试样支架,使试样角度满足试验要求。对于实际应用时只有一个坡度的屋顶制品,应按实际的设计坡度进行试验。试验结果仅适用于所试验的屋顶坡度。
对于实际应用时有多个坡度的屋顶制品,应按下述要求进行试验:
a) 坡度不大于20°的屋顶,以15°的坡度进行试验;
b) 坡度超过20°的屋顶,以45°的坡度进行试验。
7.3.2 试验程序
7.3.2.1 火源准备
试验前,应将刨花放置于温度23°C±2°C、相对湿度50%±5%的房间内至少12h,使刨花含水率保持在8%〜10%(含水率可通过将10g〜20g的样品放置于105°C±5°C的烘箱内烘干到恒定质量来确定)。且每批刨花应通过下述方法进行检查:水平支撑一块面积至少1mX1m的硅酸钙板样品,与地面距离1m。在板的中心放置金属框,按照7.3.2.2的规定填装进行过状态调节的刨花,并按7.3.2.4的规定点燃刨花。从开始点火到火焰的最终熄灭,测量火源燃烧的时间。应进行三次独立的试验,平均燃烧时间应在4min〜5min之间,每次试验前应冷却硅酸钙板。
试验前,不得将刨花放在其他大气环境中超过1h。
7.3.2.2 刨花的填装
将经过状态调节、质量为600g±10g的刨花至少分6层均匀地压入金属框。
7.3.2.3 火源A的定位
将装有刨花的金属框直接放在制品表面。可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试验过程中金属框位置的改变,任何用于固定金属框的措施不得影响刨花的燃烧。应在试样表面标示出测试区,并按照图7放置金属框。
试验前,按试验坡度调整试样支架,使试样角度满足试验要求。对于实际应用时只有一个坡度的屋顶制品,应按实际的设计坡度进行试验。试验结果仅适用于所试验的屋顶坡度。
对于实际应用时有多个坡度的屋顶制品,应按下述要求进行试验:
a) 坡度不大于20°的屋顶,以15°的坡度进行试验;
b) 坡度超过20°的屋顶,以45°的坡度进行试验。
7.3.2 试验程序
7.3.2.1 火源准备
试验前,应将刨花放置于温度23°C±2°C、相对湿度50%±5%的房间内至少12h,使刨花含水率保持在8%〜10%(含水率可通过将10g〜20g的样品放置于105°C±5°C的烘箱内烘干到恒定质量来确定)。且每批刨花应通过下述方法进行检查:水平支撑一块面积至少1mX1m的硅酸钙板样品,与地面距离1m。在板的中心放置金属框,按照7.3.2.2的规定填装进行过状态调节的刨花,并按7.3.2.4的规定点燃刨花。从开始点火到火焰的最终熄灭,测量火源燃烧的时间。应进行三次独立的试验,平均燃烧时间应在4min〜5min之间,每次试验前应冷却硅酸钙板。
试验前,不得将刨花放在其他大气环境中超过1h。
7.3.2.2 刨花的填装
将经过状态调节、质量为600g±10g的刨花至少分6层均匀地压入金属框。
7.3.2.3 火源A的定位
将装有刨花的金属框直接放在制品表面。可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试验过程中金属框位置的改变,任何用于固定金属框的措施不得影响刨花的燃烧。应在试样表面标示出测试区,并按照图7放置金属框。

7.3.2.4 开始试验
每次试验应在点火之前将装有刨花的金属框放在试样上。采用火焰长度约为100mm的小型气体燃烧器,从火源A任意一侧的底边开始,10s内沿着四个底边点燃刨花。应从刨花点火开始,起动计时。
每次试验应在点火之前将装有刨花的金属框放在试样上。采用火焰长度约为100mm的小型气体燃烧器,从火源A任意一侧的底边开始,10s内沿着四个底边点燃刨花。应从刨花点火开始,起动计时。
7.4 试验方法B
7.4.1 试验条件(屋顶坡度)
对于实际应用时只有一个坡度的屋顶制品,应按实际的设计坡度进行试验。试验结果仅适用于所试验的屋顶坡度。
对于实际应用时有多个坡度的屋顶制品,应按下述要求进行试验:
a) 坡度小于5°的屋顶,以0°的坡度进行试验;
b) 坡度为5°〜20°的屋顶,以15°的坡度进行试验;
c) 坡度超过20°的屋顶,以30°的坡度进行试验。
7.4.2 试验前的准备
7.4.2.1 试验角度
试验前,按试验坡度调整试样支架,使试样角度满足试验要求。用校准板代替试样进行调节。试验的总体布局见图8。
对于实际应用时只有一个坡度的屋顶制品,应按实际的设计坡度进行试验。试验结果仅适用于所试验的屋顶坡度。
对于实际应用时有多个坡度的屋顶制品,应按下述要求进行试验:
a) 坡度小于5°的屋顶,以0°的坡度进行试验;
b) 坡度为5°〜20°的屋顶,以15°的坡度进行试验;
c) 坡度超过20°的屋顶,以30°的坡度进行试验。
7.4.2 试验前的准备
7.4.2.1 试验角度
试验前,按试验坡度调整试样支架,使试样角度满足试验要求。用校准板代替试样进行调节。试验的总体布局见图8。

7.4.2.2 风速校准
在试样表面7个不同位置用风速仪测试风速,距离校准板底端500mm±5mm设置4个校准点,其中3个点
与校准板垂直距离为100mm±5mm,
处于校准试件中轴平面上,
和
分设在中心轴两侧300mm±5mm处,另一点
在中轴平面内,与校准板垂直距离为200mm±5mm。另外三个点
距离校准极底端1700mm±5mm,与校准根垂直距离为100mm±5mm。见图9。
在试样表面7个不同位置用风速仪测试风速,距离校准板底端500mm±5mm设置4个校准点,其中3个点






试样表面的风速应满足:

7.4.2.3 火源B的点燃
采用4.14规定的点火装置对木块点火120s±10s,期间转动木块让每个开槽面点火60s。
采用4.14规定的点火装置对木块点火120s±10s,期间转动木块让每个开槽面点火60s。

7.4.2.4 火源B的定位
试验时,木块中心距离试样底端500mm,两木块相距370mm,等距离放置于纵向中心线两侧。木块可通过锚定在试样边缘的金属丝固定。应在试样表面标示出测试区,并按照图10放置木块。
试验时,木块中心距离试样底端500mm,两木块相距370mm,等距离放置于纵向中心线两侧。木块可通过锚定在试样边缘的金属丝固定。应在试样表面标示出测试区,并按照图10放置木块。

7.4.2.5 开始试验
按照下面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
a) 按最近校准的设置调节风速,确保鼓风装置正常运行;
b) 将试样放置在试样支架上;
c) 按照7.4.2.3的规定点燃木块后迅速将其移至试样上;
d) 将木块放在试样上的同时开启计时器,试验开始。
按照下面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
a) 按最近校准的设置调节风速,确保鼓风装置正常运行;
b) 将试样放置在试样支架上;
c) 按照7.4.2.3的规定点燃木块后迅速将其移至试样上;
d) 将木块放在试样上的同时开启计时器,试验开始。
7.5 试验方法C
7.5.1 试验条件(屋顶坡度)
对于实际应用时只有一个坡度的屋顶制品,应按实际的设计坡度进行试验。试验结果仅适用于所试验的屋顶坡度。
对于实际应用时有多个坡度的屋顶制品,应按下述要求进行试验:
a) 坡度小于5°的屋顶,以0°的坡度进行试验;
b) 坡度为5°〜20°的屋顶,以15°的坡度进行试验;
c) 坡度超过20°的屋顶,以30°的坡度进行试验。
7.5.2 试验前的准备
7.5.2.1 试验角度
试验前,按试验坡度调整试样支架,使试样角度满足试验要求。用校准板代替试样进行调节。试验的总体布局见图11。

c) 出现穿透。
对于实际应用时只有一个坡度的屋顶制品,应按实际的设计坡度进行试验。试验结果仅适用于所试验的屋顶坡度。
对于实际应用时有多个坡度的屋顶制品,应按下述要求进行试验:
a) 坡度小于5°的屋顶,以0°的坡度进行试验;
b) 坡度为5°〜20°的屋顶,以15°的坡度进行试验;
c) 坡度超过20°的屋顶,以30°的坡度进行试验。
7.5.2 试验前的准备
7.5.2.1 试验角度
试验前,按试验坡度调整试样支架,使试样角度满足试验要求。用校准板代替试样进行调节。试验的总体布局见图11。

7.5.2.2 风速校准
点燃辐射板前,调节风速使其满足7.4.2.2的规定要求。
7.5.2.3 热辐射校准
采用校准板和热通量计对热辐射进行校准。以校准板代替试样放置于试样架上,校准板表面与辐射板表面平行,且垂直距离为500mm。点燃辐射板,调节燃气和空气流量,辐射板应能提供稳定的热辐射,且在试样表面,与辐射板中心相对的点的辐射通量应为12.5kW/m2±0.5kW/m2,其他四个点应为10kW/m2±0.5kW/m2,见图12。
点燃辐射板前,调节风速使其满足7.4.2.2的规定要求。
7.5.2.3 热辐射校准
采用校准板和热通量计对热辐射进行校准。以校准板代替试样放置于试样架上,校准板表面与辐射板表面平行,且垂直距离为500mm。点燃辐射板,调节燃气和空气流量,辐射板应能提供稳定的热辐射,且在试样表面,与辐射板中心相对的点的辐射通量应为12.5kW/m2±0.5kW/m2,其他四个点应为10kW/m2±0.5kW/m2,见图12。

7.5.2.4 火源C的点燃
应采用4.14规定的点火装置对火源C的每个木垛点火240s±10s,期间转动木块,依次使每个表面点火时间满足下述要求:
a) 每个150mmX150mm面点火30s;
b) 每个57mmX150mm面点火30s;
c) 每个150mmX150mm面再点火30s。
7.5.2.5 火源C的定位
使木垛中心距离试样底端500mm,两木垛相距370mm,等距离放置于纵向中心线两侧,将其中一个木垛上层的木条平行于试样底边缘,另一个则垂直于试样底边缘。木垛可以通过锚定在试样边缘的金属丝固定,应在试样表面标示出测试区,并按照图13放置木垛。
7.5.2.6 开始试验
按照下面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
a) 按最近校准的设置调节风速,确保鼓风装置正常运行;
b) 按最近校准的设置调节辐射板的燃气和空气流量,确保试样表面的辐射强度满足7.5.2.3的要求;
c) 将试样放置于所要求坡度的试样支架上;
d) 按7.5.2.4的规定点燃两个木垛;
e) 在对木垛开始点火后3.5min,将试样及试样支架移至规定位置,确保试样、辐射板和鼓风装置的相对位置正确;试验时,试样表面与辐射板表面间的垂直距离为500mm;
f) 将点燃后的木垛迅速移至试样上。
将木垛放在试样上的同时开启计时器,试验开始。
应采用4.14规定的点火装置对火源C的每个木垛点火240s±10s,期间转动木块,依次使每个表面点火时间满足下述要求:
a) 每个150mmX150mm面点火30s;
b) 每个57mmX150mm面点火30s;
c) 每个150mmX150mm面再点火30s。
7.5.2.5 火源C的定位
使木垛中心距离试样底端500mm,两木垛相距370mm,等距离放置于纵向中心线两侧,将其中一个木垛上层的木条平行于试样底边缘,另一个则垂直于试样底边缘。木垛可以通过锚定在试样边缘的金属丝固定,应在试样表面标示出测试区,并按照图13放置木垛。
7.5.2.6 开始试验
按照下面的试验程序进行试验:
a) 按最近校准的设置调节风速,确保鼓风装置正常运行;
b) 按最近校准的设置调节辐射板的燃气和空气流量,确保试样表面的辐射强度满足7.5.2.3的要求;
c) 将试样放置于所要求坡度的试样支架上;
d) 按7.5.2.4的规定点燃两个木垛;
e) 在对木垛开始点火后3.5min,将试样及试样支架移至规定位置,确保试样、辐射板和鼓风装置的相对位置正确;试验时,试样表面与辐射板表面间的垂直距离为500mm;
f) 将点燃后的木垛迅速移至试样上。
将木垛放在试样上的同时开启计时器,试验开始。

7.6 试验结束
试验应进行30min,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可提前结束试验。可用水、气体灭火剂等熄灭所有可见火焰,注意避免损毁试样。
a) 明显未燃烧(如未出现火焰、阴燃、烟气等);
b) 火焰传播到样品的测试区边缘;a) 明显未燃烧(如未出现火焰、阴燃、烟气等);
c) 出现穿透。
7.7 试验后的检查
试验结束后30min内进行试验后的检查,剖开制品检查有无阴燃和穿透现象,记录试验结果。
8 观察和测试
8.1 概述
8.2 外部火焰传播
8.3 火焰穿孔
8.4 损毁
8.2 外部火焰传播
8.3 火焰穿孔
8.4 损毁
8.1 概述
8.1.1 试验期间或试验后,应观察和记录试验现象,并注意:
a) 尺寸以mm表示;
b) 从试验开始时计时;
c) 持续火焰的传播应以与受火面接触的火焰底部来进行评价,而并不是火焰的外焰;
d) 若试验屋顶为0°的平面屋顶,则应测量任何方向的火焰传播或损毁情况。
8.1.2 试验结果应用见附录A。
a) 尺寸以mm表示;
b) 从试验开始时计时;
c) 持续火焰的传播应以与受火面接触的火焰底部来进行评价,而并不是火焰的外焰;
d) 若试验屋顶为0°的平面屋顶,则应测量任何方向的火焰传播或损毁情况。
8.1.2 试验结果应用见附录A。
8.2 外部火焰传播
8.2.1 在试样受火面上,记录持续火焰从火源上边缘向上传播到达不同位置的时间。
8.2.2 在试样受火面上,记录持续火焰从火源下边缘向下传播到达不同位置的时间。
8.2.3 记录任何燃烧材料(燃烧滴落物或微粒)从受火面掉落的时间。
8.2.4 记录试验过程中持续火焰向上或向下传播的最大范围,以试验结束后从火源边缘开始测试的最大烧毁长度来表示。
8.2.2 在试样受火面上,记录持续火焰从火源下边缘向下传播到达不同位置的时间。
8.2.3 记录任何燃烧材料(燃烧滴落物或微粒)从受火面掉落的时间。
8.2.4 记录试验过程中持续火焰向上或向下传播的最大范围,以试验结束后从火源边缘开始测试的最大烧毁长度来表示。
8.3 火焰穿孔
8.3.1 记录火焰穿透的时间和现象。
8.3.2 记录任何燃烧材料(燃烧滴落物或微粒)从试样底面掉落的时间和现象。
8.3.3 记录试样穿孔出现的时间及尺寸。
8.3.2 记录任何燃烧材料(燃烧滴落物或微粒)从试样底面掉落的时间和现象。
8.3.3 记录试样穿孔出现的时间及尺寸。
8.4 损毁
8.4.1 试验后,记录从火源边缘向上和向下损毁的范围。
8.4.2 试验后,记录试样每个结构层从火源边缘向上、向下和侧向烧毁的最大长度。
8.4.2 试验后,记录试样每个结构层从火源边缘向上、向下和侧向烧毁的最大长度。
9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属内容:
a) 试验所采用的标准;
b) 试验室名称和试验日期;
c) 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制品及组件的名称;
d) 试验制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屋顶或屋顶覆盖制品的安装方法,如螺钉安装、固定方式、间距、黏结物、材料的密度或面密度、材料的含水率等;
e) 试样边缘处理措施的描述;
f) 试验坡度;
g) 试验方法、试验样品和试验结果的相关信息;
h) 试验中和试验后的现象观察和测试,可包括下述内容:
——外部火焰向上传播达到100mm、300mm、500mm、700mm、900mm、1100mm、1300mm及测试区的上边缘时的时间,以min和s表示;
——任何燃烧材料从屋顶表面落下的时间;
——试样表面及内部的火焰向上、向下和侧向传播距离;
——火焰穿透的时间,以min和s表示,火焰穿透的类型,即试样底面出现的持续火焰或灼烧,从试样底面或开口落下的燃烧滴落物或微粒;
——试样损毁的描述,包括:无焰传播范围(烧焦和灼烧)、向上、向下和侧向的内部损毁范围、制品中单层材料向上、向下和侧向燃烧的最大距离、试验结束时间及原因等;
i) 报告的应用范围。
a) 试验所采用的标准;
b) 试验室名称和试验日期;
c) 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制品及组件的名称;
d) 试验制品的详细描述。包括屋顶或屋顶覆盖制品的安装方法,如螺钉安装、固定方式、间距、黏结物、材料的密度或面密度、材料的含水率等;
e) 试样边缘处理措施的描述;
f) 试验坡度;
g) 试验方法、试验样品和试验结果的相关信息;
h) 试验中和试验后的现象观察和测试,可包括下述内容:
——外部火焰向上传播达到100mm、300mm、500mm、700mm、900mm、1100mm、1300mm及测试区的上边缘时的时间,以min和s表示;
——任何燃烧材料从屋顶表面落下的时间;
——试样表面及内部的火焰向上、向下和侧向传播距离;
——火焰穿透的时间,以min和s表示,火焰穿透的类型,即试样底面出现的持续火焰或灼烧,从试样底面或开口落下的燃烧滴落物或微粒;
——试样损毁的描述,包括:无焰传播范围(烧焦和灼烧)、向上、向下和侧向的内部损毁范围、制品中单层材料向上、向下和侧向燃烧的最大距离、试验结束时间及原因等;
i) 报告的应用范围。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试验结果应用
A.1 坡度
A.2 基材的性质
A.3 采用特定基材的试验
A.4 特别说明
A.2 基材的性质
A.3 采用特定基材的试验
A.4 特别说明
A.1 坡度
A.1.1 试验方法A
制品在15°的试验结果,适用于坡度小于20°的屋顶。
制品在45°的试验结果,适用于坡度大于或等于20°的屋顶。
制品以15°或45°以外的坡度进行测试的试验结果,仅适用于该坡度。
A.1.2 试验方法B和试验方法C
制品在15°的试验结果,适用于坡度为5°〜20°的屋顶。
制品在30°的试验结果,适用于坡度为20°〜70°的屋顶。
试验方法B和试验方法C不适用于坡度大于70°的屋顶。
制品在0°和30°进行试验得到相同分级时,试验结果适用于0°〜70°的任何坡度。
制品在15°的试验结果,适用于坡度小于20°的屋顶。
制品在45°的试验结果,适用于坡度大于或等于20°的屋顶。
制品以15°或45°以外的坡度进行测试的试验结果,仅适用于该坡度。
A.1.2 试验方法B和试验方法C
制品在15°的试验结果,适用于坡度为5°〜20°的屋顶。
制品在30°的试验结果,适用于坡度为20°〜70°的屋顶。
试验方法B和试验方法C不适用于坡度大于70°的屋顶。
制品在0°和30°进行试验得到相同分级时,试验结果适用于0°〜70°的任何坡度。
A.2 基材的性质
A.2.1 采用标准基材进行试验,试验结果适用于所有采用相同组件(包括厚度)和安装方式的制品。
A.2.2 以6.2规定的间距不超过0.5mm的木质刨花板作为基材的试验结果适用于:
——最小厚度12mm、缝隙不超过0.5mm的任何木质连续基材;
——最小厚度10mm的任何不燃连续基材。
A.2.3 以6.2规定的板间间距为5.0mm±0.5mm的木质刨花板作为基材的试验结果适用于:
——任何木质连续基材;
——任何以有平整边缘的木板做成的连续基材;
——任何间距不超过5.0mm的不燃基材。
A.2.4 以6.3规定的梯形钢板基材得到的试验结果适用于:
——任何型钢基材;
——任何最小厚度为10mm的不燃连续基材。
A.2.5 以6.3规定的梯形铝板基材得到的试验结果适用于:
——厚度大于或等于试验基材厚度的任何铝制基材;
——任何型钢基材;
——最小厚度为10mm的任何不燃连续基材。
A.2.6 以6.4规定的增强硅酸钙板为基材得到的试验结果适用于最小厚度为10mm的任何不燃连续基材。
A.2.2 以6.2规定的间距不超过0.5mm的木质刨花板作为基材的试验结果适用于:
——最小厚度12mm、缝隙不超过0.5mm的任何木质连续基材;
——最小厚度10mm的任何不燃连续基材。
A.2.3 以6.2规定的板间间距为5.0mm±0.5mm的木质刨花板作为基材的试验结果适用于:
——任何木质连续基材;
——任何以有平整边缘的木板做成的连续基材;
——任何间距不超过5.0mm的不燃基材。
A.2.4 以6.3规定的梯形钢板基材得到的试验结果适用于:
——任何型钢基材;
——任何最小厚度为10mm的不燃连续基材。
A.2.5 以6.3规定的梯形铝板基材得到的试验结果适用于:
——厚度大于或等于试验基材厚度的任何铝制基材;
——任何型钢基材;
——最小厚度为10mm的任何不燃连续基材。
A.2.6 以6.4规定的增强硅酸钙板为基材得到的试验结果适用于最小厚度为10mm的任何不燃连续基材。
A.3 采用特定基材的试验
以特定基材试验得到的试验结果只适用于采用特定基材的屋顶制品。
A.4 特别说明
任何屋顶制品当其满足试验方法C的试验要求时,可认为该制品在不做任何补充试验的情况下同时满足试验方法B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ISO 12468-1:2003 External exposure of roofs to fire—-Part 1:Test method
[2] ISO 12468-2:2005 External exposure of roofs to fire—Part 2:Classification of roofs
[3] ENV 1187:2002 Test methods for external fire exposure to roofs
[4] EN 13501-5:2005 Fire class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products and building elments—Part 5:Classification using data from external fire exposure to roofs t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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